网络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类案件如何做缓刑辩护
2020-12-08发布者:杨浩律师

<a href=/xsbh/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广州刑事律师</a>

  赌博是一种历史常态,而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则是科学技术发展后的新常态,现行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立法也是随着情势变迁逐步建立起来的。笔者办的案件开设赌场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这和传统的固定地点的赌场或者建立赌博网站的方式对比,这种新型赌博具有互动快、下注便捷、刺激、传播速度快、难以鉴别犯罪等特点,同时,微信平台的开设赌场相对的主观恶性也较小。本案开设赌场的方式是通过网络微信平台,这和传统的固定地点的赌场对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也较小。传统的开设赌场需要租赁场地,有专门的放哨人员、赔注人员、运输赌客车辆等,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参赌人员基本很容易就认识到行为违法,而微信群赌博基本没有任何成本,也无须太多管理,群内的人员几乎也从未见过面,通过微信便捷的互动交流,很难让人产生违法行为认识。拉一个人去微信群工作显然要比拉一个人去线下赌场工作容易的多;传统的开设赌场往往存在暴力监管,恶意高利贷,甚至限制人生自由使得赌客无法及时退出等违法成分,而微信群中的赌博则完全自愿,没有高利贷,没有暴力监管,可以随时退出,其危害性远远低于传统的线下赌场。

  正是由于微信群赌博区别于传统赌博的这些特点,结合本案实际参赌人员只有几十个的情况,社会危害性不大,量刑应显著低于普通的线下开设赌场。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赌博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 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明确规定为“开设赌场”。2010年8月,“两高”又会同公安部出台了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针对网络赌博作出的规定。时至今日,已经9年时间,法律规定已经存在滞后性。因新型的微信平台赌局很容易造成赌资数额巨大,例如一个人拿1万元参赌,赌一局,赌资就是1万元,但如果反反复复赌了10局,赌资就至少变成了10万元,如果连续赌几个小时,在几十赌客参与的情况下,认定的赌资往往会达到难以置信的天量。而传统意义的开设赌场往往没有流水信息,赌资数额累积也较慢,现实中就会存在仅仅设立几个月的微信赌博群流水信息数倍于线下已经运营多年的赌场的现象,严格按照法条,则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九年前的司法解释将30万元设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实质上是变向鼓励更大金额的赌博,也存在较大滞后性。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赌资的幅度差别很大,从30万元到甚至上亿元比比皆是,导致的结果就是30万元与3亿元的赌资额,在量刑上可能没有明显区别,但是这两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在处理网络平台的开设赌场案件时一定要考虑法律的滞后性,谨慎适用刑罚。

  并且开设赌场罪是非暴力犯罪,亦非盗窃、贩毒之类的自然犯,而是一种典型的法定犯,在澳门是合法的,在一桥之隔的珠海却是犯罪。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对于该类犯罪的主刑不宜过高,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对于退赃,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浩律师(电话、微信:15800009001)提供以上思路作为切入,根据案情不同辩护思路不同,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