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抓,最高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能帮到家属什么?丨羁押必要性审查家属需要了解的事项
2021-07-30发布者:曾宇航 杨浩

一、 引言

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为期6个月。专项活动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作出回应,促进全国范围内检察院系统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落实。


不少家属在家人被突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除了通过自己的关系联系公检系统亲朋了解情况、最快速度寻求律师介入帮助之余,往往也会自行了解相关刑事、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以期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家人“在监所外做点什么”。近期,寻求我团队帮助的当事人家属几乎都不约而同地提及了最高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行动,询问律师这能否对被拘捕的家人起到帮助。


那么,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家属到底需要了解什么?请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又能为家属做什么?


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简单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分子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予以释放,避免司法机关以往常见的“以捕代侦”等情况。


三、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看守所根据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据此,有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一般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材料具有极强的刑事法律专业性,要以委托专门的刑事律师准备材料并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宜。


四、 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判决前。


五、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

这往往是家属最为关心、会谈中问到次数最多的内容。什么样的情况下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我的家人有利?我的家人有什么特殊情况提出审查反而适得其反?


1.     有利情形(应当或可以不予羁押):

l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第二十三条 

(一)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积极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有过错的;

(五)系在校学生犯罪的;

(六)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工作单位的;

(七)能够提供适格保证人或者缴纳足额保证金的;

(八)具备监视居住条件的;

(九)其他应当加分的情形。

 

l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l 《意见》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l 《意见》第二十七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2.     不利情形(影响不予羁押决定):

l 《意见》第二十四条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供述不稳定,反复翻供的;

(二)矛盾尚未化解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

(四)办案机关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所居住社区明确反对变更强制措施,认为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且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的;

(六)其他应当减分的情形。

l 《意见》第二十五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不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

(四)提供的申请材料故意造假的;

(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l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l 《意见》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二)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三)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四)系累犯或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六)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证据尚未固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其他犯罪事实尚未查清、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的;

(七)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有串供可能的;

(八)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有串供可能的;

(九)系被通缉到案或者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十)侦查监督部门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

(十一)其他不宜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

 

六、  刑事律师如何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几率?

1.     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基本案情

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大多数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试行初期暴露的问题也多在后续的司法文件中被回应,予以具体、全面的规定。因此,辩护律师首先需要熟悉相关法规,比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加分、减分项目要足够敏感,能够第一时间从当事人反应的个人情况中择取有效信息形成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证据。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要保持与当事人适当频率的会见,并与家属进行适时充分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案情和基本情况,与法律法规逐一比照,及时整理当事人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的信息。尤其需要注意,当事人和家属提供的信息中有无之前没有体现在笔录等材料中的“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往往能够在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时候让经办检察官对案件有新的理解和把握,增强检察官改变逮捕决定的可能性。


2.     跟进检察官办案进度,选择恰当申请时机

根据法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生在逮捕后,对于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满一个月的案件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不予立案。另,《审查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案件复杂的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因此,从提出申请到结案最长一共十八个工作日。


实践中,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不宜过早,也不宜过迟。过早,案件根本不会被立案,或者由于案件尚未查清,事实未清楚、证据未充分,检察官没有贸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或者决定。过迟,可能案件即将进入下一个诉讼阶段,此时已经来不及变更强制措施。笔者的团队办理的几起案件,一般都是在逮捕后一个月又一周之后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3.     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与经办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

“捕诉一体”的检察体制改革后,检察官全流程参与案件的审查监督,由同一个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并在后续接受后续辩护律师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材料。那么,如何改变检察官的入罪思维定式,让检察官否定自己之前作出的逮捕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呢?


首先,必须要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材料一是形式上要足够规范,并且由于辩护律师之前往往已经提交过法律意见书,还要做到简明扼要,让检察官一目了然了解当事人个人情况;二是内容上要理据充分,并最好提供“新的理由”。检察官经过审阅侦查机关提交的材料、提审等,已经对案件的大部分情况有所把握,这才作出逮捕决定。如果案件没有新的转变,检察官往往不愿冒风险轻易采纳辩护律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辩护律师此时最好搜集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有利的证据,列表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同时提交,增强说服力、采信度。


其次,电联检察官约见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检察官第一时间接触的是侦查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已经形成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而基层检察官大多办案时间有限,真正有时间详细研究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的很少。此时必须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简述书面申请材料的观点,消除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的固有偏见,节省检察官全面阅读申请材料的时间,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成功率。